年初的时候,针对美国的网络反盗版相关争议,我写了一篇“‘反盗版’为什么会遭到抗议”,很快战火烧到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新一轮的修订正在进行,其中涉及到一些权利内容的调整,掀起了轩然大波。
关于网络版权几年来,我写了十余篇文章,网络版权保护一直存在着争议,概括来说可以总结为一个矛盾:版权权益保护与快速传播的矛盾。我说这是一对矛盾,会有很多传统版权人蹦起来:主观上偷还有理了,还要讲什么客观上有矛盾。好吧,且听我慢慢道来。
私有财产在许多国家是毫无争议的私有物品,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此,所有涉及到财产的问题,是不能容下“盗”的。传统版权的载体是实物,比如书籍、唱片,人们通常习惯地把版权理解成财产权,是完全的私有权,不可侵犯的,然而实际上,版权与财产权是不同的,版权不是单纯的私有权。
版权保护的是知识,知识是全人类的财富,人与人之间的知识互相依存度非常高,人们需要共同的知识结构,知识的流通对整个社会的价值贡献是倍增性的,因此,知识具有非常强的公共性,鉴于知识具有时效性,因此国际通行做法,常常对版权保护一定年限之后,便成为公共品,成为全世界大家可以共同使用的财富。
认识到版权不是单纯的私有权,才能比较公允地看待互联网时代之后的版权问题。
再来看那个矛盾:版权权益保护与快速传播的矛盾。知识要发挥作用,必须传递到需要的人那里,在互联网以前,知识的更新是比较慢的,创作过程一般是一个人或者固定的几个人的集体创作,创作的人员与过程是封闭的,著作权的作品完整性保护采用永久模式,而作为财产权保护的时间则为作者死后50年。
互联网时代,创作越来越开放,随着UGC(用户创造内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的流行,一个人写文章,很快就会被人改编并丰富,看文章的过程与传播的过程交混在一起,在互联网的高效率下,再灵活的传统版权保护方式,都会让互联网的便捷性荡然无存,因此,我之前提出过以认证替代登记的方式来改变版权的保护模式。
实事求是地讲,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从版权进化的角度看,著作人给快速传播作出一些让步是符合潮流的,对于促进知识进步有好处。但是,这种变化对于著作权产业链上的利益影响并不是均等的,通常来说,著作人的权益会有损失,而发行传播人的利益会有增长,不同群体不只是推进知识进步的问题,更有既定利益的博弈。
在中国,因为传统的版权保护在国内开展的不好,多年来,盗版书、盗版碟在全国的地摊上到处都是,人们一直对著作权很蔑视,在这些法律界定非常明确的场合,版权保护尚且如此,到了互联网版权本身由于新情况导致有些含糊的地方,问题变得更加复杂。
一方面,互联网要求著作权人作出让步,以便促进互联网知识传播;另一方面,许多传统的盗版者披上了互联网“合法”的盗版外衣。由于执法监督缺乏有效手段,最终版权一抓紧就死亡、一放松就泛滥。
一般来说,如果只是著作人向出版发行人做一些让步,短期虽然牺牲一些利益,但由于互联网具有规模效应、成本低廉的优势,著作人的利益通过稍微长期一点的操作便能恢复甚至超过传统版权时的收益。因此,出版发行人如果能够采取一些补偿的方法,还是能够说服著作人接受新的版权方式。
但是,由于利用互联网外衣的“合法”盗版者的进入,著作人面临的是利益永远受损的局面,著作人就不太会愿意接受新的版权政策。
2012著作权法修正案的真正困难,是传统版权保护法律的执行不力,这不是新模式与旧模式的博弈,而是蛮荒与进步的博弈。
如何解决现实的著作权保护?重复一下我的建议:
1)要细化避风港,落实落实著作人与传播人的责任与权利。没有获得版权授权的个人或者机构,在用户上传型的网站上传相关作品,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一些版权保护好的国家地区,会把此类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2)网站运营方很难进行事先控制和百分百不漏查。现实的办法是近期刚刚出版的作品,利用简介、目录、书名等进行重点监控,对已经取得大量(具体数量业内通过协商达成立法建议)阅读的内容进行重点审查。
3)惩处抄袭、模仿类作品,避免伪劣出版物冲击市场。
4)政府对正版书在互联网流通提供政策扶持,如对待动漫类的文化产品政策。
5)出版机构应该加大在线出版力度,加快适应互联网阅读转型。
最后解释一下,版权是一个通俗的说法,即出版权,实际上法律归为著作权,对应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因为出版的版税是著作人常见的获取报酬的方式,因此,探讨著作权相关问题,常常简单说是版权(正式法律定义为:复制权、发行权),实际上还包括署名权、修改权等等很多权益。(文/醒客)
随着实名制等互联网政策的推行,互联网上每一个发言的“马甲”都将能对应上真实的人,你的所有网络行为将因为身份的真实性而变得可追踪,看上去,一切正在越来越透明。
一个透明的社会正在到来吗?
我们常常憎恨说谎、欺诈,即便恶意的隐瞒也非常可恶,如果这一切,将随着一个透明世界的到来而终结,人类的社会的丑恶是否也会因此终结?
过去一些年的网络技术进展,地理信息应用、在线产品的增多,让许多原本隐秘的行踪都暴露在公众面前,其中不乏官员腐败、商人行贿、暴徒行凶等信息被曝光,危害社会的恶人得到严惩,这是网络化的贡献。
不过,互联网的透明化,并不是完全的褒义词,它也正带给人们困扰:明星被恶搞的粉丝围堵在住宿的酒店,价格调控信息被提前泄露导致的抢购风潮… 即便,你不是什么明星,也不是公众人物,你愿意在睡觉的时候,床前闪烁着各色垂涎的眼睛吗?
是的,我们除了要求做事诚信,还需要个人的私密空间。
我们需要安静的休息,需要不受打扰的生活,还需要彰显与众不同的品味,这一切,不需要围观、不需要张扬,可以吗?
许多人,很容易忘记过去成百上千年的岁月,却容易被刚刚流逝的几年左右看法,由于互联网无边界性,信息渗透力非常大,个人信息的保护难度也越来越大,一些互联网站对于用户私人信息不恰当的收集与使用,使得这一趋势正在加快扩展。
如何理解用户隐私面临严重挑战?这是不是一个即将透明的社会?
几千数万年来,人类从光着屁股、树叶遮羞,到穿衣服、住高档寓所,人们越来越习惯安全私密的空间而不是相反,这些年个人隐私受到侵扰,不过是隐私保护技术慢于信息传播方式的阶段性表现。
社会、技术进步,隐私保护增加而不是减少才是文明的方向。动物才赤身裸体,所有行为在众目睽睽之下,而人,随着技术条件进步、文明观念的更新,恰恰以私有化一些行为来保持个体或小群体的独立性,达成自己与社会更好的协调性,成为文明最重要的标志。
通过隐私方式保持独立性,保持种族的相对隔离,也是文明多样性的要求,当一个族群的神物是另一个食物,保持他们的相对独立是最好的处理办法。透明世界的无隐私,试图消除不同文明的分歧,不过是文明的暴力。
隐私保护不力如果被解读成“需要放弃隐私”,逻辑就变得非常奇怪,就像那个不懂微博的人民干部,他不小心把微博当成了调情的短信,你是怪我们不闭眼睛、还是怪他有伤风化?
那么,我们必须因为要实现更充分的诚信而牺牲掉自我的私密吗?答案当然是:不需要!
互联网社交实名化的发展,是否必然会导致隐私暴露,一个核心的问题是:不要混淆了诚信与隐私,也就是:诚实诚信=/=无隐私。
隐私与诚信不同:诚信是履行个人行为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公告义务,不隐瞒、造假别人应该知道的;隐私则是保护自己不受他人伤害的权利,实现个人行为的与众隔离。一句话我不说假话、不做坏事,也不准备杀人越货,这一切,并不需要光着屁股上街来证明。
在实名或者准实名的平台上,公开的行为能够减少欺骗,这并不表明,用户不应该或不需要有私密的行为、内容和空间,用户不愿意公开的隐私应该得到保护。
只有可能侵害公众利益的行为才需要公开,尽管,隐私的定义可能会随着社会发展而有些变化,但它不是剥夺隐私的理由,既然技术手段能促进信息的交流,当然也就能加强隐私的保护。
隐私与诚信构成社会交际内、外的两个边界,保证私密性与公共性的合理平衡。
隐私权来自法律规定或约定俗成,可能涉及到名誉、财产安全。不只是个人的选择权问题,就好比生命权在一些国家不完全是个人选择权一样,因为,个人可能没有足够能力判断和维护隐私权,网站应该协助用户保护隐私。几年前,一些网站的搜人服务带来的隐私后果,大家应该还没有忘记,不用所有的网站都去试错一遍吧。
当社区网站试图提供更多的个人信息来实现精准的时候,不要忘了,这个工作由公安局去做会做得比谁都好,社区网站不必帮我脱下爱慕对象的所有衣服,而应该帮我在合适的时候能够遇到他(她),至于如何搭讪,那是我们的事儿。
这,有难度,也正是互联网创业机会(文/醒客)。
有个说法,你现在如果参加互联网圈子的聚会,不说两句pinterest,都不好意思跟人发名片,凑个热闹,今天要说的话题又从pinterest开始。
与pinterest一起走火的,还有个词:兴趣图谱,我不知道是不是因为facebook的马克·扎克伯格在2010年提出开放图谱(Open Graph)之后,各种图谱概念才开始流行。理解“图谱”有利于理解博客以来的互联网演化线索。
我之前说过从博客到微博过程中出现的信息泡沫化问题,博客是以记录内容为主的,微博则强化了人与人之间的传播,加强传播,优点是方便了信息传输,缺点是太方便了传播 —— 口水遍地导致了信息泡沫。类似facebook的sns社区,由于关系组织比微博紧密,但也面临同样的信息泡沫问题。
从早期互联网以内容为中心的组织,到社交时代以用户为中心的组织,互联网的传播特性大大加强,满足了多样化的信息服务要求,随着用户在网络上使用信息的增多,日渐面临信息有序流通的压力。
内容为中心的组织效率比较低,内容本身是“活”的,内容不断地更新就需要不断地组织,互联网早期“苦逼”的编辑们对此应该记忆犹新;以用户为中心的组织,只需要组织一次,此后的内容就按照用户的关系来组织,解决了“活”内容的组织问题。
不过,看似省事儿的背后,并没有很好地解决问题,信息虽然与人的关系密切,却未必与人的关系完全拟合。早期,一个人常常集中发同一类的信息,比如财经作者更多聊财经话题,创业者更多聊创业话题。随着网络沉淀的人增多,具有讽刺意味的是,随着每个人变得丰富起来,他在网络上表现得越饱满,以人为中心的信息组织就越无效。你是热衷于听邻居与女友间的喃喃细语,还是热衷于听老爸与战友间鸟语般的俄语对话。
具体内容的组织效率太低,而顺着人来的信息又杂乱无章,互联网进入第二次黑障(第一次是web2.0流行之前,大量内容型网站形成信息孤岛),这时候,“图谱(Graph)”来了。
如何理解图谱呢?以兴趣图谱(Interest Graph)为例,按照流行的说法,以兴趣爱好作为内容的组织方式。看上去,它是介于用户和内容之间的一种组织工具:不是用户间那样的固定关系,也不用伴随每一次内容发布那样细碎。兴趣图谱以兴趣为基础,建立了零散的内容之间的关系。
具体到facebook,开放图谱(Open Graph Protocol)作为facebook为第三方网站提供的开放协议,把第三方网站的服务通过facebook连成跨越网站的“图”,这样,零散的第三方网站服务,就被组织到了一起。
由此可见,图谱是一种比单个内容更高一层的信息组织结构,提供了信息的有序性:信息秩序。
如果你只想了解一下图谱的概念,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你对得到有效信息秩序的过程感兴趣,可以继续往下看:
是不是所有的关联都能利用起来,成为构建信息秩序的有效服务呢?
未必,在博客时期,聚合阅读(RSS订阅),也曾是早期博客阅读者的工具,但最后没有成为大面积使用的服务,现在反过头看,聚合阅读、标签只是简单的把文章放到了一起,虽然简化了阅读,但在优化信息源让信息流动起来上做得不够好,工具本身也过于技术化,普通读者难于理解、使用起来也比较麻烦。
一种工具如果不能形成更高层次的信息结构,而只是简单归类,也难以成为新的信息工具,比如标签(TAG),利用标签对信息进行归类的时候,标签与标签之间的关系往往难以确定,当你利用标签进行分组管理的时候,就缺乏稳定性,比如一个企业融资信息,第一次可能放到“投资”标签下,下一次可能就放到了“企业”标签下了,直接使用文本化的标签,对于缺乏信息分类训练的用户,就很难有效。
对于“图谱”,可以作进一步类比理解,就像物理学里提到的光谱,光谱中,同一种元素会形成多个独立的谱线,一个混杂的光谱中,通过找到各自对应的化学元素,就可以方便地对光谱中的各个谱线进行区分,元素光谱是杂混在一起谱线的组织结构。
兴趣图谱起什么作用呢?在零散的互联网信息与互联网行为中,通过找到用户间的兴趣线索,就可以方便地对这些零散的信息进行区分,图谱是离散网络信息的组织结构。
如何区别比离散信息更高级别的信息结构呢?
如果我们从分子的级别看,一杯雪花和它溶化之后的水是一样的,但是,如果我们采用比分子更大的尺度来看,雪花具有数厘米尺度的六边形的空间结构,而液态水没有。六边形雪花是水通过结晶的方式实现的。
要让小结构聚集成更大的结构,需要内在的动力。同样的100个工人,如果没有人统一指挥,他们在一片空地上,只能码出一片矮矮的没有外形的砖垛,如果有人提供图纸,他们就可以盖出一间间瓦房甚至数百米高的大厦,这是同样的微观行为是否能够构建大尺度结构的区别。(文/醒客)
04年,Tim・Olary先生提出web2.0相关概念,互联网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大量的依靠用户力量的互联网应用纷纷涌现,UGC(用户制造内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概念开始火热起来,极端主义者甚至认为“人人是记者”的时代正在到来,这显然是过于放大了互联网具有强渗透率的一面。
那时候,人们表达的欲望刚刚释放,“用户制造内容”的“内容”,是类似文章一样,能够具有独立阅读的价值,算是“有品质”(这当然只是一个角度,估计很多人也会认为骂人什么的一样具有品质,因为相比于写文章,在骂战中更有效)的内容,尽管如此,对于用户制造内容的价值评估,大家依然存在较大的分歧。
针对“内容”含义理解上的分歧,我写过一篇文章“没错,用户创造内容 !”,今天主要目的不是探讨内容的区别,而是文章末尾留的那句话:“每一个互联网用户都将是内容的制造者,或是元数据,或是熵”。这句话写得文绉绉的,用今天流行的话,显得有点2B,但意思还是很清晰,就是现在文章的标题“或者创造内容,或者创造秩序”。
06年的时候,说用户制造的内容需要秩序,可能并不能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就像80年代刚刚生活改善,你告诉大家“要注意营养,过剩防止肥胖”一样不合时宜,但是今天,这个问题真的来了。
从用户制造内容的角度看,博客是一个开始,但“博客解决了网络表达问题,却没有很好的地解决信息的传递问题”,换句话说,你可以说话了,但未必能有人能听到或想听到你说的,后来,轻博客、微博改善了收看困难的问题,基于收听(follow)的关系,则提供了广泛的传达路径,当微博客让一句话甚至一个词都可以轻易随时发布的时候,“信口开河”带来的泡沫(唾沫)横飞的时代就开始了。
如果,你只是把网络服务看成一个消磨时间(kill time)的应用,口水类信息并不觉得有什么,一旦我们想要从中获得效率,问题便来了,许多微博控都纠结于上不上微博的问题,不看微博怕漏信息,看了又觉得没什么有价值信息。
由于国内创业创新项目中,存在大量的C2C(copy to china)的问题,一个在国外有个初步验证的业务,很快就被大家追捧,业务发展难以考虑内在动力性,呈现泛娱乐化倾向,各种不同服务类型的网站,为了追求短期快速的人气增长,都采用了见效快的明星、热点、视觉图片、猎奇等内容,并不惜导引各种流量,因此,许多本来不同定位和形式的网站,用户群和内容变得非常相似。
于是我们看到互联网的怪现状,在国外,Facebook对于Myspace的冲击,几乎是一边倒的,而国内,类twitter、类facebook服务却与早期“空间”类服务,进行着艰苦的娱乐战,“复古”式竞争导致国内创新业务价值承载率大大降低。
Facebook之后,社交类服务走向更加深入,场景社交、兴趣社交以及图谱等概念开始出现,这些服务的共同点就是借助一些既定的属性,提高社交网站信息的凝聚型,也就是让信息传播得更有秩序,当信息能够重组成更大的有效结构时,泡沫化的情况就可以得到改善。改善不是必然的,信息内聚是有内在动力的,忽略内在动力性,而只是通过推广与博眼球来堆砌,就会重新跌入泛娱乐的深渊。
可怕的是,泛娱乐的思维几乎无孔不入,甚至许多新起的所谓电商类社区网站,都快速沦为“眼球经济”的灾区,在短期人气与长期价值之间,被“泛娱乐”绑架。创新、创业者在推进自己的项目时,是否需要反思一下,用户价值到底来自于哪里?我想:或者创造内容、或者创造秩序。(文/醒客)
电子商务经过前几年的超速发展,终于陷入“休假式治疗”,从具体的问题来看,资金的盲目投入是主要原因,如果进一步问一下,为什么大量的资金能够无理性地盲目进入呢?
在过去的一年中,电商企业之间的战争几乎都贴上了这样一个标签:价格战。不管是新发展的团购类电商,还是早发一点的B2C类电商,几乎都被价格战打得头破血流,最终将全行业逼向无利可图的境地。再进一步问下,为什么电商坚信规模第一、盈利第二?
我在“当网络让空间距离消失”一文中,提到电商与传统商务的重大区别:传统商务是建立在物理空间的基础上的,而电子商务则有非常强烈的距离消除效应。物理空间不仅给商务带来阻力,也维系着传统商务企业间的竞争平衡,是传统商务秩序的维持者。
空间距离的消失让原本跨地域的商业企业直接面对面竞争。这样残酷的背景下,企业客户规模无法再通过空间的距离实现相对的隔离保护,在产品同质化的情况下,细微的价格差别将导致客户的快速流失,为了保证客户规模,价格战是容易想到的方式。
当前的电商发展水平,只是消除了空间阻力,并没有在服务方式上有重要突破,因此,价格战未必是企业想做的,更多原因还是来自于应对空间消解效应下残酷竞争的无奈。
与商家间白热化的价格战相比,用户也陷入困扰之中,电子商务跨地域的属性,选择性急速增加,对于选择匮乏而言,幸福感是不言而喻的,然而,随着各种产品电商化的深入,用户很快陷入选择泛滥的深渊。
仔细想一下,我们并不单需要更多的商品,而是需要更适合的商品。
如何在繁杂的商品中选择合适自己的商品,在现实的物理空间打破之后,我们期待信息空间的再造,以建立在信息环境下,结束五湖四海的商品杂乱堆积的情况,恢复商品的采购秩序。
终于,我们可以回到文章的标题了。
社交网络是什么?对于电子商务而言,微博等社交网络更多充当营销渠道的作用,电子商务能够借助社交网络延伸到客户,并成就了成百上千的网络营销公司。把社交网络当成销售渠道没有问题,但显然不是个好办法,商务信息淹没在原本就杂乱无章的社交信息当中,也加速着社交信息的泡沫化。
有什么新花样能够更好地利用社交网络?
地图服务或者能给出一些启示,在早期的地图服务中,通过给信息加上地理位置信息,让信息具有更多维度的检索方法,看上去虽然很棒,但实质上增加了信息量,让检索方法变得更复杂。在GPS(全球定位系统)使用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由于GPS能够确定使用者的位置,那么,通过地理位置适配,能够过滤掉超出距离之外的信息。
换句话说,GPS+地图服务,让孤立的信息恢复了原本的地理空间结构,重建了信息的使用秩序。
既然商务购买是人们必须的活动,那么,购物本身当然可以推进社交化,而此类垂直的社交活动不仅仅成为销售的渠道,更因为人们购买商品本身不同的习惯和爱好,能够区分出商品间不同属性。
我们需要更多的商品,但商品完全孤立地堆在一起是灾难的,要摆脱电子商务低水平竞争的窘境,需要赋予商品足够的秩序,是的,你可以说,社交网络帮助重构了商品的信息空间的秩序。(文/醒客)
针对美国可能通过的《禁止网络盗版法案》(Stop Online Piracy Act),缩写为SOPA,维基百科(wikipedia.org)英文站宣布关闭24小时以示抗议,反对者还有谷歌、微软等数十家公司。
有人会觉得奇怪,“盗版”是“非法”的,禁止网络盗版难道还有什么问题吗?
《禁止网络盗版法案》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内容,详情大家可以顺着维基百科的链接去看看,反对者认为,《禁止网络盗版法案》《知识产权保护法议案》《在线保护及数字强制执行法案》三项立法“将损害自由而开放的互联网”。
如果站在传统出版与版权的角度,很难认识到《禁止网络盗版法案》可能带来的问题,关于互联网版权问题,我写过一些探讨文章,概括来说就是:在互联网上,著作权、版权等相关的概念与传统出版时代有很大的不同。
要区别互联网与传统出版的不同,首先应该意识到:著作权、出版权不仅在于保护创作者的个体权益,更在于鼓励创作,促进社会创新与整体进步,也就是说,立法的出发点,不仅仅考虑个体利益,而且要考虑社会整体效益。
著作权、版权保护需要从两个方面来探讨:创作与传播。
先说创作。
有人会说,从社会进步的角度看,一部作品创作出来之后,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才是传播最快、惠及最多人的。逻辑没错,问题在于:如果创作者获得不了任何回报,那么就不会有积极性进行更多的创作,打击了创作源头,那么下一次就没有什么可以传播的了。只有保护了创作者的权益,才能保证社会整体的不断创新,这是著作权、版权等保护的出发点。
不过,凡事都有两面,版权保护也会影响创作。创作本身需要汲取知识、获得素材。比如我现在写的汉字,这篇文章中提到法案内容和新闻信息,并不是我闭门造车造出来的,他们来自其他作者或者机构,如果我被严格限制使用,则这篇文章就无法写就。甚至可以这么说,如果禁止互相引用,可能绝大部分作品都将无法完成。因此,版权相关法律允许著作时合理引用其他人的著作。
之所以要提“合理引用”,只是想表明一点:完全的独立创作几乎是不存在的,所有的创作都是在其他人的成就上作出的,极端地说,汉字不是你发明的吧。这里不再过多去探讨合理引用与盗版、剽窃的区别。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创作越来越不是一个人或者一个团队的封闭行为。比如:2005年,胡戈利用《无极》推出网络恶搞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对于这一部作品的诞生,按照传统的版权观念,胡戈显然侵犯了《无极》的版权,但是,对于互联网网民来说,这却是一场网络视频的“盛宴”,这就是网民使用网络与现实法律的冲突。
还会有更多的问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用户在网络上越来越成为主动角色,网民产生的内容越来越多,这些内容如果全部按照传统的书籍出版物来界定版权,则网民间互相使用这些内容将会出现巨大的阻碍。比如:微博上的互相转贴、微博上讨论形成的文章等等,每一个行为都可能走进法律限制区。
因此需要在互联网新的环境下,重新考虑著作权、版权与传播自由的平衡问题。传统的严格的版权规定可能不再合时宜,需要著作权、版权人放弃部分权利。
王小峰在微博上问我:让权利所有人这种权利与自由的交换结果对等吗?如果不对等,为什么人家要放弃这个权利呢?
网络互动并不是追求一个完全的数量对等,是否平衡,在于建立群体的协作机制,而不一定是内容份量上的对等,比如:网络外语片电影,字幕组的工作量少,但解决了用户从无法观看到可以观看的问题,这种价值不能用简单的量来对比。
重要的是,并不是要权利人放弃权利,而是在新的快速、碎片、扁平的传播形式下,重新设计权利的保护规则,在新的环境下建立新的合理性。
著作权、版权保护的社会意义在于鼓励创作促进社会创新与进步,如果不考虑互联网协作性对创作的贡献,实施著作权过度保护,则不利于整体社会知识成长,著作权保护就失去了社会意义,需要重新反思。如何认定过度保护呢?不同立场的人理解度有些不同,我的意见是:如果著作权保护导致整个社会创作整体积极性下降、难度增加,保护就是过度的。
传统出版保护版权的办法是版权登记制度,新的互联网环境下,我曾建议采用认证的方法:从登记到认证。
再说传播。
随着web2.0的兴起,出现了越来越多由互联网用户自己上传内容的服务网站,这时候,如果要求网站在用户上传的时候就确认其内容是否侵犯第三方权益,审核工作量巨大,用户上传过程就会受到影响,为了保护网络快速便捷性,便有了“避风港”条款。
“避风港”条款,简单说就是通知删除,按照“避风港”的规定,用户上传类网站,内容是否侵权并不需要事前实施监控,只有当权益人告知侵权,并提供相应证明时,网站方做出删除处理即可免除侵权责任。
显然,“避风港”事实上增加了被侵权的可能性,但换取的是平台的效率。避风港的核心在于,减少网站平台在传播中的责任,将这些责任让原始传播者承担,这样,就可以在保证平台使用便捷的同时,也能保证版权在一定程度的保护。
当然,一些网站恶意利用“避风港”自己假冒用户进行大量的盗版行为,这是管理漏洞带来的问题,方法上,可以加大恶意使用“避风港”条款的处罚力度,而不是严格保护。
互联网带来的新情况,对于不同的公司,哪怕都是互联网公司,是改变新的利益格局,因此,针对《禁止网络盗版法案》就会有针锋相对的两大阵营,而我,显然是《禁止网络盗版法案》的反对派。(文/醒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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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
(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
(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第二十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现实中,物理的空间是我们活动的巨大障碍,在北京这种大城市,分居南城与北城的朋友,半年见不上一面稀松平常。在这个快速变化的年代,许多人别井离乡,在异地工作发展,常常感到亲情难诉,正如有古语:“远亲不如近邻”。
如果,我们来到互联网上,远隔千里的朋友,可以在微博里互相围观,可以通过电话互诉衷肠,好像他们就在对面一样。信息化,颠覆了传统的空间概念,世界上任何两点之间,不再隔着千山万水,仿佛都在隔壁,距离瞬间消失了。
因此,我们常说,互联网是扁平化的,所有的中间环节、代理者变得没有存在的价值。
当我们坐在家里,只需动动鼠标、打打键盘,各种衣服、汉堡、各种化妆品就能源源不断地送到家门口,所有的东西都好像摆到了眼前,信息技术让我们见证了空间距离消除之后的奇迹。
如果,你单从一次购物的角度看,互联网消除距离的特性,是一个伟大的发明,你不用再担心因为要买不同东西而到处奔波,所有复杂或者艰涩的过程,都幻化成鼠标一动,听起来好像一句俗语:“键盘一响,黄金万两。”
就在无空间阻碍的乐趣还没有充分展示的时候,我们已经开始陷入另一种烦恼。
微博控们夜以继日地趴在电脑前,他们到底是在享受信息的盛宴,还是被信息的垃圾泡沫淹没了?
在真实的空间,这类事情是不太容易发生的,即便在一个会议室里,除非每个人都扯着嗓子喊,否则,你也就能听到身边及个人的窃窃私语,而现在,你关注的人每一句话,都将流入的信息河中。
想象一下,你认识的所有人,说的每一句话,你都能听到,这是幸呢还是不幸?不管怎样,微博实际已经活灵活现地展示了一个荒诞不经的场景。而且,不要以为网上购物能比这微博好多少,打开电商网站,输入要买的物品名称,当搜索结果数以百页计,找到适合的那一款,会有被淹没的感觉吗?
问题出在了哪里?就是那个给你带来了无数便捷的扁平化,在它让距离消失,所有的目标全部挤到了面前,失去了物理空间本来的顺序(秩序)。
让我们重新审视现实物理空间中的距离,它们不仅仅构成阻碍,也充当目标之间的隔离者,让潜在的目标具有秩序(顺序),你参加聚会,客人们分布在宴会厅的不同位置,他们依照空间排开,你在需要行走才能逐个找到他们的时候,事实上,空间也给你提供了一个依次找到他们而不是乱作一团的办法。
为什么我们需要在信息泛滥中忧伤?因为信息在穿透空间之后,也丢弃了信息间的秩序。那么,内容泛滥的信息空间秩序再造,会是下一波互联网的机会吗?(文/醒客)
如果,我们把电子商务果真只是看成电子化(信息化)的商务,那么,我们回想一下,是否曾经把马车拉货的商务叫过马车商务、把汽车拉货的商务叫过汽车商务呢,商务到底发生了什么改变,才让我们有决心在前面冠以电子二字?
电子商务是个庞杂的系统工程,这里先从用户购买的角度来看一下。
我在“电商病了”一文中提到近年电商创业大多集中在B2C模式,B2C模式是最像传统零售的一种电子商务:网络集中的产品展示对应零售货架展示,网络选择对应于超市购物车,网络支付对应于收银台,结算之后呢,是否开始有些不同?
传统的购买发生在零售商店里,商品到达零售店之前,流通的直接动力来自于商家,此后,商品流通的直接动力转移到购买者手上,由购买者决定商品下一步去向。
电商则不同,商家的直接动力不会终结在集中式的零售商店里,而要延伸到分散的购买者所在(通常是家里或者单位),看上去,商品从零售商店(或者配送库)到购买者手中,电商与传统地面店的区别只在于由谁来完成最后一公里运输的问题,实际情况要复杂的多。
不夸张地说,最后一公里才是B2C电商服务争夺战的决胜之地。
对于商家来说,物流从零售店(配送库)延伸出的最后一公里与此前的运输非常不同,目标分散、运输包装变小、时间地点有诸多限制,这一公里不仅成本可能比之前所有环节累计的运输成本还要高,运输的个性化大大提高,最后一公里是区别电商配送能力的关键一环。
对用户来说,最后一公里将服务从零售店延伸到家门口,不只是省了点力气,购物不再需要安排大块时间,计划周期大大缩短,时效性需求大大增加,单次购物量减少、频次增加,购物的驱动力将从产品宣传依赖转向用户习惯依赖。
B2C商家还须比拼用户引导能力,当购买者只在最后时刻才与购买的商品见面,是否还能产生超市那样因为眼看、手摸大量待购商品而产生的冲动性需要?购物的感性如何弥补?
仅从收货的便捷性看,住户的防盗门口是最好的地方,但如何保证送、接双方的时间呢,最后一公里将以何种方式结束?
你或许想到了过去家门口的信箱,如果家门口或者楼道入口,像信箱一样摆放上收货箱是不是很酷?这样尝试的商家想登上一本电子商务杂志的封面应该没有问题,想要让购物者满意却未必那么容易,如何让冰冷的收货箱弥补上售货员或收银员的笑脸?
那就退一步吧,让小区物业或者连锁的社区零售点充当最后一公里的终端,那里微笑将变得容易,或者我们不仅仅让它成为提货的终端,还赋予它体验店的作用,你可以看看别人买了些什么东西,尽管你不能直接拿回家,但下次你有机会。社区配送终端体验店确实是个不错的主意,但也并不是个能交优秀答卷的学生,至少它牺牲了送货到门口的便捷性。
最后一公里的终极解决方案是什么?要看你问多久之后,现实中不仅仅收货箱、社区配送终端普及需要庞大的建设,更重要的问题是,当家庭办公、网络购物成为主流,如何想象我们还会热衷于住在现在这样高楼林立的城市社区里呢?
还有,别忘了,这篇文章中,我一直称呼的购买者,他们还有一个称呼叫作消费者,电子商务的商家,你会考虑如何帮助购物者消费吗,让他成为名副其实的消费者,那就对了,活跃在社区里的各类餐馆、咖啡厅、美发店,甚至超市与健身中心…那些你能想得起来的社区服务,他们是否可以点缀在电子商务的最后一公里?(文/醒客)
电商最近颇受争议,甚至电商从业者都自己站出来,指责电商是泡沫。在新一轮金融的冬天里,上半年还火得一塌糊涂的电商貌似有点病了。
曾有个说法,电子商务就是商务,也就是说,电子商务不过是商务的升级形式,未来,所有的商务都会通过互联网进行,就像现在所有的商务都需要通过货币结算一样,网络电子手段是商务的必要方式。
按照互联网协会最新的数字,当前电子商务占商品零售总额仅为3.3%,个位数的比例,为何大家都惊呼泡沫来临?
单从电商的占比来看,电子商务显然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不要说现在,未来5~10年乃至更长一段时间,依然会是高速增长的年头,看来,电商的问题并不是总体投入过大导致的。
说起电商面临的问题,不得不再次提起团购,团购的快速成长,好处是教育了用户,为电子商务环境建设做了很好的铺垫,但是,短时间大量资金的投入,推广资源却无法快速增加,短期内大大抬高了推广资源的价格,高的时候,甚至出现每挣一块钱,需要付出十块钱的倒挂现象。
网络推广资源价格的上涨给电商全线都带来了压力,靠网络推广的新兴网站面临得不到顾客的尴尬境地,即便早期有一定实力的电子商务网站,也面临推广成本过高的问题,与传统店面销售相比,成本低廉的优势几乎丧失。
电商面临推广代价过高的同时,还面临着高度同质化的问题。
早期电子商务主要的三种形式B2B、C2C、B2C,这几年,创业基本都集中在B2C行业,虽然,不同的B2C网站有一定行业的划分,但是,经营模式的区别却特别小,在B2C网站逐步成长的过程中,很容易进行横向的扩展,这就意味着,基于行业划分的“不同”电商网站,一旦规模成长,就很容易走到面对面的竞争之中。
谁能成为B2C电子商务的最后王者?在一些从业者或者投资人看来,答案是规模,谁能够在规模上压倒对手,谁就笑到最后。按照这个逻辑,电子商务网站进行着荒谬的扩张****,打折打到服务器崩溃,不要利润只要订单量。
导致电商同质竞争也跟投资增速过快有关,快速扩张的电商从业者不足,大量新人涌入大多只是进行商业模式复制而没有从事创新性的工作,大量新起的电商网站,便成了只是换了一个行业面具的克隆品。
电商是病了,相信规模为王、放任近亲繁殖是两大顽疾,生存能力显得非常低下,一旦遇到资本层面的风吹草动,轻则感冒咳嗽,玩儿票网站甚而一病不起。
没有失败的行业,只有失败的企业。
电商的病在于投资人急着要数据,创业者便急着圈地盘。看上去很完美的逻辑:如果你能把池子里的水全部喝光,剩下的鱼当然全是鱼了,你甚至不用会捕鱼,会捡就可以了。
荒谬的逻辑背后是一个被误解了的道理:大型互联网公司是靠大规模薄利来盈利的,那么,一个成长的公司,似乎大规模是第一要务。岂不知,大规模是公司业务良好的结果,而不是一个生拉硬拽而预设的前提。逻辑很快演变成:既然投资人相信规模压倒一切,创业者也就坚信烧钱有理。
互联网公司不赚钱不是什么新鲜事儿,但烧钱却不知道能换回什么肯定是新鲜事儿。
电子商务发展到现在,想简单寻找“一个的细分行业,弄个网站,一推广、一发货,几千万下去,摇身变成xx行业的京东,xxx行业的当当,然后就等着二轮三轮烧下去,烧的规模差不多就上市”的梦想已经不大可能了,换句话说,那些排名靠前的电商们还亏着呢,你能保证不学偏了?
当然,发烧了也好,清静几天,给创业公司一个重新出发的空隙。(文/醒客)
昨天晚上,SOS老康和tinyfool讨论起版权的问题,好些没伤了和气。对于版权保护,从国际来看,一直以来也都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一方面有既有利益重新分配的阻力,另一方面也有对互联网知识创新面临形势的不同认识。
我之前写过一篇web2.0版权研讨:从登记到认证,提出互联网形势下版权处理的办法,主要解决互联网快速传播性、创新推广与原创权益的平衡问题。
下面从经济生产的角度出发再来探讨一下版权:
工业时代,创造社会财富的核心是生产制造,是通过复制(copy)得到的,衡量财富价值的多少是通过产品数量来计算的,由于不同产品的差异,因此不同产品的价格也就不同,最终,价值总量可以初略地表达为:生产量*单品价格。
产品的价格怎么计算呢?按照法国数学约瑟夫·伯特兰德的竞争理论:在一个竞争性市场中,价格等于边际成本。所谓边际成本,就是每多生产一件产品需要新增加的成本。
总之,粗略地说,工业时代是通过复制创造价值的,通过复制品数量来计算财富价值。
版权(copyright)直译是“复制权利”,不过,版权其实是创作权,是作者一次性创造性劳动获得的,而不是生产复制过程中获得的。只是,按照工业社会的通行办法,一次性创造的价值,需要折算到每一次复制(copy)中,即每生产一件需要包含一份版权费。
随着信息化的来临,数字产品生产出现一个新问题,即边际成本为零,具体分析我在裂变——看得见的未来一书中有较详细的说明,其实不只是数字产品,传统工业生产也将很快面临边际成本为零的问题,此时,按照伯特兰德的观点,产品价格也就为零,生产或者说复制(copy)不再产生价值,传统意义上的版权(copyright)含义也需要重新考虑,因为生产过程不能产生价值,也就没有办法承载版权的价值。
版权(copyright)问题陷入悖论,创作无法通过复制过程获得价值回报。
如果,从工业市场交换的角度直接去类推,价格为零意味着免费供应,这是许多互联网免费服务大行其道的经济学原因,也是许多互联网公司企图转型收费服务屡屡失败的原因,这里不深入探讨边际成本为零之后,整个经济结构面临的全新架构问题,仅就版权本身做如下思考:
1、 按单品(copy)收取费用的方式将难以执行。因为互联网上无法呈现出有形的单品,比如:没有可包装的光盘或者实体,单品收费越来越难以操作。
2、 互联网的快速、扁平化环境,个人积极参与各类内容的二次创作,个人非商业行为的分享,应该被免费许可,以便提高社会整体创新能力。考虑与传统工业的对接,商业化的版权操作近期应当限制,尤其是商业机构使用版权产品的时候。
3、 如果认识到,创作不是单个人的行为,而是社会环境密切关联的恶,我们就能接受版权权益不能看成是创作者完全独有的,版权期限缩短、保护范围缩小是必然趋势。
4、 长期看,最终,版权将和产品一样,免费供应,价值计算重新回到创作本身。
5、 多说一句,信息社会只有两种东西有价值:创造与服务。(文:醒客)
更多信息参考:版权与阅读